图书馆书刊借阅规则

图书馆书刊借阅规则

1、图书馆所藏书刊一律凭借阅证借阅,学生最多可借3册,借期为二个月。教师最多可借5册,借期为3个月。到期必须归还,超期罚款0.2元/天册。

2、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统一办理借阅证,教师凭本院工作证或人事处证明办理代阅证。借阅证应妥善保管,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凡用他人借阅证借书者,一律收缴借阅证。

3、读者借阅证遗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流通出纳台挂失,挂失前该证所借图书由本人负责。

4、读者应爱护书刊,凡涂抹、污损、撕毁、盗窃书刊,一律按《读者违章损毁、盗窃书刊处罚条例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。读者借书时应当面检查图书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作人员处理,若在还书时工作人员发现问题,由借阅人负责赔偿。

5、读者遗失书刊应在规定还书日期之前赔偿与所借相同的书刊,否则按书刊原价3倍赔偿。超过还书日期办理赔书手续的还应按规定交纳超期款。

6、读者离校前须将所借书刊还清,交还借阅证后由图书馆签署离校单。